教育部应尊重现有董事部组织

董总文告
1997年3月1日

 

教育部应尊重现有董事部组织。

  1. 雳霹及马六甲两州教育局致函州内国民(型)中学及国民小学,言明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十三章条规,除了国民型小学,所有政府学校的董事部都必须解散,惟某些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可在教育部长许可下成立董事部。若学校要成立或继续董事部的存在,校长须填具一份表格向教育部长申请。明显的,依据上述函件,在上个月改称国民中学的改制华文中学或国民型中学的董事部,必须解散或由校长决定董事部的存亡。

  2. 副教育部长拿督冯镇安博士昨日在其办事处接受报界询问时表明上述两州教育局发出的公函与学校组的指示有出入。他将指示教育部官员采取行动纠正,有关董事部可以不必理会上述州教育局的公函。

  3. 董教总认为长久以来,董事部在我国华文学校的发展与维持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领导人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认同这种贡献,因此,教育部及州教育局官员应提高对华社维护及保存董事部的共同意愿的敏感度,才不致一而再地犯上令华社不安的错误,而教育部长也应兑现华小易名事件时所作的承诺,将有关影响华校(包括国民型中学)的措施,先行通知副教育部长,避免一再犯上所谓的“技术”性错误。

  4. 鉴于董事部问题一直困扰着华小、独中和国民型中学,董教总认为教育部有必要:


    • 明确通知各级官员,华小、独中和国民型中学董事部保留不变;

    • 认真追究为什么有关的州教育局官员会违反学校组的指示,犯上错误;

    • 教育部应尊重现有的董事部组织及其章程,若要实施任何新条规,必须先与董教总协商,避免造成新的混乱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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