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并废除《内部安全法令》

董教总文告
2001年4月11日

 

董教总吁请政府迎合时代趋势,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宪法第十条规定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以俯顺民意,检讨并废除《内部安全法令》!同时立刻释放在内安法令下的扣留者。

  1. 董教总对警方于本月10日下午,援引内部安全法令逮捕国内至少4名政界人士的行动深表遗憾。本会向来认为,不经审讯就扣留有关人士60天,甚至超过两年的《内部安全法令》,严重侵犯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民享有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严重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有关人类享有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的条文。在推行民主体制国家,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并通过适当途径以表达其心声是一项合情合理的行动。有关方面不应动辄援引内部安全法令对付异议份子。

  2. 这项备受国内外正义组织所非议,于东西方冷战时期所制定的内安法令,40年来,遭当局不断援引以对付异议分子,并无限期地予以扣留。除被扣留者在肉体与精神受到巨大创伤外,也往往使其家属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精神生活上也同样遭受无比折磨。这是极端残忍、不人道的!也非号称民主社会所应有的现象。

  3. 鉴于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且在世界迈向多元主义与民主开放、资讯全球化的时代,政府若认为任何人违法,应迅速将它提交法庭公开审讯,以加强我国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心。与此同时,在我国各族人民普遍要求废除不合时宜的《内部安全法令》的情况下,董教总在此吁请政府俯顺民意,废除《内部安全法令》!同时立刻释放在内安法令下的扣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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