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半津贴学校与全津贴学校的拨款落差发表文告

董教总文告
2008年7月10日

 

董教总针对教育部已成立小组为国内半津贴学校草拟迷你蓝图,逐步把所有半津贴学校转为全津贴学校,以及平衡半津贴学校与全津贴学校的拨款落差,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教总重申,无论是过去的《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或现在的《1996年教育法令》,都没有以校地拥有权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以“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作为发出资助拨款(grant-in-aid)和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的依据。

  2. 事实上,《1996年教育法令》所规定的学校分类是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的分类。

  3.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无论是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或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都有权获得全部资助拨款以及资本拨款。

  4. 所谓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名词早在1970年代末期出现。教育部官员也于1998年1月14日开会通过“学校建筑物扩建和重建指南”,把校地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而校地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则划分为“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并且规定校地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自己负责学校扩建或重建的经费,并且在扩建或重建后,必须把有关建筑物移交给州教育局。这份指南根本是法外立法,严重违反《1996年教育法令》。

  5. 教育部官员自行实施“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区分,目的是要限制华小、淡小和教会学校所应得的发展拨款。

  6. 董教总吁请教育部废除1998年“学校扩建和重建指南”,以消除“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法外立法之区分。

  7. 董教总吁请全国各华小三机构密切关注事态演变,尤其是各校董事会必须提高警惕,不要把校地或建筑物等校产移交给当局,以避免董事会主权受到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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