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马六甲州所有中小学在被要求诵读具有回教色采的誓言/祷文发表文告

1987年4月20日:华校董教总针对马六甲州所有中小学从4月20日开始在上课及放学之前,被要求诵读具有回教色采的誓言/祷文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针对马六甲州教育局回教教育小组通函各源流中小学校,要求他们从第二学期开始(即4月20日),在上课及放学之前,诵读具有回教色采的誓言/祷文,华校董教总表示强烈的抗议,因为这种做法已经赤裸裸地违背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非回教学生人权的一种侵犯。

根据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主席释金明法师所披露,有关问题曾在1982年由当时的教育总监丹斯里姆勒召集回教、佛教、基督教及兴都教的代表加以讨论,在交换过意见后,教育总监接受金明法师的建议,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有关事项。但这委员会此后并不曾开会,而甲州回教教育小组就片面采取上述行动,这显然是对有关委员会的公然藐视。

由于这是涉及到敏感的宗教问题,董教总要求教育立即指示甲州回教教育小组收回有关的函件,并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确保类似事件不再重演。

在甲州回教小组收回有关函件之前,各中、小学董事会与校长应坚决拒绝这种违宪及侵犯人权的建议或指示,等待教育部的进一步裁决。

我们建议,有关问题应交回给1982年所成立的各宗教代表委员会处理,寻求一个各宗教所能接受的方案。

此外,我们也要提醒教育部,如果誓文是以祷文的形式出现,不但要注意到它能为各宗教所接受,也应注意到没有宗教信仰者的人权不致受到侵犯,因为宗教信仰自由不但应确保信仰宗教自由,也应确保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Please publish modules in offcanva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