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发表声明

董教总文告
2000年4月23日

 

董教总针对《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发表声明如下:

4月10日,沙劳越诗巫区教育局致函区内所有国民中学校长、县教育局长、国民小学以及国民型小学校长,指示必须成立家教协会。公函附上了《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诗巫董联会也被教育部官员口头通知,说家教协会将会取代董事会的角色。

董教总研究了《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的条文,发现它可能导致家教协会被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控制,从而改变其性质。董教总也将强烈反对任何企图以家教协会来取代董事会的作法。

家教协会是根据《1973年家教协会规则》设立的。在《1961年教育法令》里是根本没有提到要设立家教协会的,但是教育部长却于1973年引用《1961年教育法令》第116条,即教育部长有颁布规则的权力,颁布了《1973年家教协会规则》,规定每间全津贴的学校都必须设立家教协会。在这个规则下,家长和教师(包括校长)都自动成为该校家教协会的成员。其他人士不能成为其成员。

《1996年教育法令》第130(i)条却违反常理,授权教育部长颁布规则,以允许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教育部长也果然引用该条文,颁布了《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并废除《1973年家教协会规则》。

《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的第4(2)条允许一位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向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申请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家教协会顾名思义是家长和教师的协会,其成员怎么可以包括其他人士呢?这样的条文是对“家教协会”的名称一个莫大的讽刺!并且,有关的批准权力完全是在这些官员的手里,家长或教师全都无权过问。这是对家教协会地位的极不尊重,也是对全体家长和教师极大的藐视和污辱!

新规则的第3(c)条将“家教协会理事”定义为可包括一位由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委任为理事的任何人士。第6(4)条则授权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委任不超过二位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出任家教协会的理事。

《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的第12条授权注册官吊销任何一位或全体家教协会理事的资格,同时可以委任一位或多位任何一方的人士出任家教协会的理事。试想,一旦注册官这样做,整个家教协岂不是就被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所控制了。它还能代表家长和教师吗?这样的条文显然是为教育部官员控制家教协会而铺路的。家教协会的性质就可能整个改变了。接下来,家教协会的产业和财务也就任由他们摆布了,从而可能产生各种各样不良的后果。

综上所述,当局很有必要收回实施《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的公函,同时尽快修订《1996年教育法令》和《1998年家教协会规则》,删除上述违背常理的条文,让家教协会名副其实地操作,以避免官僚滥用职权和发生贪污舞弊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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