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华文中学-文献与资料

谈谈“国民型中学”的董事会

谈谈“国民型中学”的董事会
邝其芳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国民型中学”指的是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改制为英文中学的前华文中学,而不是那些在《1961年教育法令》前就已是英文中学的学校。

国民中学与国民型中学
“国民学校”这个名词第一次出现在《1952年教育法令》里,指的是以马来文或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学校。其他学校则是非国民学校。

《1957年教育法令》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法。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称为“标准小学”,以英文,或华文,或是淡米尔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则称为“标准型小学”。中学方面,无论是以马来文,或英文,或华文,或是淡米尔文为主要教学媒介,都称为“国民型中学”。可见,《1957年教育法令》在小学方面将小学分为两个等级,但中学方面却没有等级之分。

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
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所有学校都必须有董事会。如果一所“国民型中学”要获得政府的资助,它们的董事会就必须受到《1958年资助学校(管理)条例》、《1958年资助学校(管理章程)条例》、《1958年教育(财务资助)条例》以及稍后有关修订条例的约束。政府给予资助的条件之一就是董事会必须有教育部委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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