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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文告】董教总促请政府积极支持华教发展 教育拨款须涵盖全部华小各类拨款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20年11月5日

董教总促请政府积极支持华教发展

教育拨款须涵盖全部华小各类拨款

 

董总与教总针对政府的2021年财政预算案发表文告如下:

  • 我们认为,政府向国会提呈的财政预算案,关乎国家发展,涉及各源流各类学校和全体各族学生的利益。因此,政府应积极支持华文教育发展,确保华教能公平合理分享国家教育资源。此外,在目前疫情冲击下,学校进行线上教学日渐成为新常态,因此政府应加大力度投资在线上教育教学模式、优质教材和学校设备,并通过税务减免措施来鼓励人民购买线上教学设备和网络服务,并改善网络服务公司的收费和服务。

 

华小各类拨款

  • 我们强调,政府在财政预算案中对华小的拨款,必须涵盖全部华小的拨款,不应继续违法和错误地把华小区分为所谓的“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或把用于提升和维修学校的拨款只分配给“半津贴学校”,而“全津贴学校”则不获分配拨款。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全部的华小都同样享有法定的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的权利,政府不应继续剥夺华小享有的法定拨款权利。
  • 华小的拨款必须涵盖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当中包括临时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薪金和津贴,水电、排污和网络费,以及用于提升和维修学校、增建和搬迁学校、扩建和重建校舍、购置学校家私或配备(例如桌椅板凳、橱柜、风扇、冷气机、电线和灯具安装)等的拨款。因此,政府必须分配足够款额予华小以供上述各类拨款用途,不应继续只限于分配每年5000万令吉的提升和维修学校拨款予一部分华小而已。目前,有许多所华小还未完成增建和搬迁学校的建校工程,政府必须提供足够款额和拨地以尽快完成建校和开课。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华小董事会是华小的管理机构,按法必须确保学校的财产和资金获得恰当的管理。因此,政府应把全国华小的拨款直接汇入各华小董事会的银行户头,由董事会和校长协调以尽快执行和完成工程,并把工程报告呈给教育部,这不但确保政府拨款得以善用,同时也彰显发放拨款的透明化。

 

华文独立中学拨款

  • 在2019年和2020年财政预算,政府分别拨出1200万令吉和1500万令吉予华文独中。根据董总调查,全国华文独中在2015年的每名学生的平均成本开销是4859令吉。因此,我们促请政府在2021年财政预算案,拨出至少2000万令吉予华文独中,以减轻这些学校的经济负担。

 

国民型中学拨款

  • 全国81所国民型中学在2020年财政预算案获得2000万令吉,以进行学校维修及提升的用途。它们曾面对时有时无发展拨款的不公平对待。国民型中学是国家教育体制的一环,政府应履行当年承诺,负责承担国民型中学的全部行政和发展开销,增加拨款予它们。

 

三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拨款

  • 在2019年和2020年财政预算案,政府每年拨出600万令吉予新纪元大学学院、南方大学学院和韩江传媒大学学院,各获得200万令吉。我们建议政府在2021年财政预算也拨款予新纪元大学学院、南方大学学院和韩江传媒大学学院。

 

聘请代课教师和临时教师的拨款

  • 教育部曾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放4000万令吉和4800万令吉拨款,以聘请代课老师,但这不足于支付聘请代课教师的开销,因为有关拨款常在下半年就已用完,造成学校无法聘请代课老师,而必须由校内其他老师分担教学工作,或由学校董家教自费聘请代课老师或聘请临时教师,这加重了其他教师的工作负担和董家教的经济负担。为学校提供足够师资是教育部的责任,因此我们吁请政府在2021年财政预算案,增加有关聘请代课教师和临时教师的拨款,以确保有需求的学校能够顺利聘请代课老师和临时教师,以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行政运作。政府必须从政策和运作机制,彻底解决华小长期面对的师资短期问题,不应迫使学校继续依靠代课老师和临时教师,以及面对聘请师资的拨款不足问题。

 

提高学校水电和排污等费用(Bil Utiliti)的拨款

  • 2020年,政府同意根据实际账单及每月不超过5000令吉,支付“政府资助学校”的水电费和排污费。这对于学生不多的学校来说,还足于支付有关开销,但却远远不足于支付学生众多的学校之实际开销,尤其是对有近千名或数千名学生的学校,有关开销高达上万或数万令吉,迫使董家教承担有关开销。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必须承担政府资助学校的全部行政开销,包括水电和排污等费用。因此,我们促请政府在财政预算案,增加水电和排污费等开销的拨款,并改由政府直接支付全部学校的水电和排污等费用。

 

豁免非营利民间组织和教育机构缴税

  • 我们建议政府对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和教育机构,为推动教育事业所得剩余(Surplus)和所筹获捐款,应对有关捐款人和受益机构予以豁免缴税,以鼓励非营利民间组织和教育机构为国家教育事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