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巫统教育局对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决定发表文告

1987年1月16日: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针对巫统教育局对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决定发表文告如下:


巫统教育局在1月15日决定,任何针对《1961年教育法令》的修改必须考虑到马来人的整体利益;任何修改不但要巩固,同时也要加强马来人的地位。

这是种族性政党和种族政治思考问题的典型模式,它只能使我国种族关系更加恶化,不利于促进国民团结。

人们不禁要问,巫统教育局是否也期望其他种族性政党也作出决定,任何针对《1961年教育法令》的修改必须考虑到其种族的整体利益,及任何修改不但要巩固,同时也要加强该种族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元民族的国家,多元语文、宗教和文化是我国国情的特点。因此,国家教育政策决不能只强调巩固和加强单一种族的整体利益和地位,否则必然会忽略,以至侵犯其他种族的基本人权。

我们不断重申反对《1961年教育法令》,特别是21条(2),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具有语文同化和压制非马来人语文教育发展的倾向,违背了多元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

《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赋予教育部长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国民型华、印小学的命运,违背了家长为子女选择教育类型及民族教育自决的基本人权,正因为这样,我国所有反对党,包括回教党、人社党、民主行动党、社民党等,都一致支持将它废除;而国阵在大选前,也曾许下诺言,要将它修改以确保华小及印小永远不变质。

《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直接威胁华小和印小的生存,完全违反了国家宪法精神和《1957年教育法令》所制定的国家教育政策。为了使首相以及教育部长关于政府无意改变华小或印小性质的保证不致沦为空话,政府应速即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这样做将有利于促进国民团结以及维护民主和基本人权,对马来同胞的利益也丝亳没有影响。除了有意压制和消灭华小和印小的极端种族分子外,没有人会反对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

除了21条(2)的问题,整个《1961年教育法令》的精神也不符合民主的原则和基本人权的要求。它纂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的开明的以及被我国各族人民所接受的国家教育政策,即“建立一个为全体人民所接受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其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和扶持我国非马来人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因此,在废除21条(2)的同时或之后,政府应检讨整个《1961年教育法令》,以订立一个以《1957年教育法令》所制定的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据的新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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