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文告
2000年11月24日
董教总针对教育部长宣布宏愿学校修订指南事发表文告如下:
宏愿学校计划概念没有改变
教育部长于11月23日在鲁乃宣布宏愿学校指南已修订,注明宏愿学校内的华小和淡小将设立董事会,而且协调委员会不会取代董事会。
董教总认为,修订并没有改变宏愿学校的概念,即把不同源流学校放在同一个地方,其建筑物以通道衔接起来,共用学校设备。这个概念的实施势必需要成立协调委员会,也就必然使到董事会被架空,地位和权力被削弱。
韩春锦副部长于11月11日在芙蓉对媒体说:宏愿学校指南只不过是一项计划,没有法定地位。如此说来,指南里的任何保证或保障都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在目前严峻的教育法令条文下,宏愿学校概念的推行是对华小的存在和发展一项极大的威胁。华小在宏愿学校新的组织架构下将逐渐失去原有特征,华文教育的根将难以保存。
董教总认为,如果教育部真心要促进学童间的交流和国民团结,就应该放弃宏愿学校计划,大力落实《1986年学生交融团结计划》。
教育部没有尊重华社的诚意
教育部在没有事先与有关华小商谈,以及获得它们的同意,就将它们列入宏愿学校计划内,并且在有关地方已进行宏愿学校的建筑工程,有的已接近完成阶段。
教育部开始时声称宏愿学校计划只涉及到5所华小。然而,至今被教育部列入宏愿学校计划的吉隆坡三育华小则显然不在那5所华小之内。
上述所提到的5所华小以及三育华小都是在今年7月之前就被列入宏愿学校计划内。当时教育部只有1995年的宏愿学校计划书。这意味着这些华小被纳入宏愿学校计划是为着实现“最终目标”服务的。
华社长期以来要求政府增建新华小,以解决城镇地区严重学校不足的难题是合情合理的。教育部对华社要求增建新华小,解决师资短缺及拨款不足的问题,没有获得政府的积极回应,反而推出宏愿学校,而且要坚持“势在必行”,显然是有其隐藏议程。因此,难怪教育部被认为没有尊重华社的诚意。
必须修改教育法令以明确保障国民型学校
《1996年教育法令》绪论里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教育制度,其17(1)条款更是规定“国语必须成为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
17(1)条款只允许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款下由部长设立的国民型学校无须使用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然而,现有的一千二百多间华小没有一间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款下设立的。
《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款只允许教育部长设立国民学校或国民型学校,并没有豁免国民型学校不受第17(1)条款的约束。应该指出,第28条款也没有授权教育部长设立宏愿学校。
董教总非常同意教育部长的看法,即法令条文是最佳的保证和保障。现在的问题恰恰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国民型学校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保障。因此,政府必须修改教育法令以明确保障国民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