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重申退出《总纲领》扩大专案小组的立场和看法

董总文告
1997年5月10日

 

董教总重申退出《总纲领》扩大专案小组的立场和看法。

 

基于华总一些主要领导人的心态问题,以及华总始终不能在关系民族重大利益的课题上接受华团之间应集思广益、平等协商及共同决策的原则方面,并没有新的进展和改变,董教总维持4月20日董总及教总常委联席会议退出“总纲领专案小组”的决定。

1997年4月28日华总总会长吴德芳先生致函董教总,表示有关《全国华团文化工作总纲领》(简称《文化工作总纲领》)的草拟工作,由“总纲领专案小组”全权处理,他本人从未涉及。同一天稍后,董教总接获“总纲领专案小组”主席傅孙中先生来函,表示在1997年4月26日召开的“总纲领专案小组”第五次会议中,作出“请董教总考虑继续留在专案小组内”的议决,并明确指出有关《文化工作总纲领》的工作,预定于1997年5月17日完成。基于上述发展及考虑到舆论界的一些反应,董教总认为有必要发表文告重申我们对此事的立场和看法。

  1. 董教总决定参与“总纲领专案小组”后,就成立本身的专案小组,在充分检讨1983年《国家文化备忘录》及1985年《全国华团联合宣言》的基础上,对《文化工作总纲领》初稿作出深入的探讨,并草拟出董教总对《文化工作总组领》初稿的总体意见书(简称《总纲领总体意见书》)。依据“总纲领专案小组”第二次会议记录,该次会议已一致接纳《总纲领总体意见书》的内容,包括4项基本原则和精神。会议并要求董教总进一步将《总纲领总体意见书》的各项观点具体撰写出来,作为进一步研商的基础。

    董教总专案小组于是决定以《文化工作总纲领》初稿为底本,结合各华团对初稿的建议及董教总《总纲领总体意见书》的各项观点,具体草拟出一份修订稿。
  2. 董教总的修订稿和原来的初稿有以下5项主要不同:
    1. 对当前形势,特别是文教领域的分析,修订稿(见前言1.3)不像初稿那么乐观;
    2. 突出一个共识(延续1983年《国家文化备忘录》及1985年《全国华团联合宣言》的精神、工作模式及决策程序)、两点精神(民族平等及民主权利)、三个基础( 《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 、《国家原则》及《联合国人权宣言》 )和四项原则(建设国家文化的四项原则),以显示其重要性。
    3. 《总纲领修订稿》将原有《文化工作总纲领》初稿中对政府及对华团的建议(即行动纲领)的叙述性文字抽出,另成一个项目(第五项);而将对政府及对华团诉求建议的文字保留在另外两个项目(第六项及第七项),使《文化工作总纲领》初稿的写法更符合“工作总纲领”的格式;
    4. 总纲领修订稿》在第六项对政府建议及第七项对华团的建议部份,在充分检讨1983年《国家文化备忘录》及1985年《全国华团联合宣言》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份文件中一些未达致的目标和诉求,补充在第六项对政府的建议及第七项对华团的建议中,以示其延续性;
    5. 为确保这份《文化工作总纲领》能得以落实以及扩大其参与者,《总纲领修订稿》特别提出一个落实方案(即第八项•规划与落实),要求在这份《文化工作总纲领》的指导下,尽速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华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确保《文化工作总纲领》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精神(一个共识、两点精神、三个基础及四项原则)能得以贯彻实施,并进一步在权衡轻重缓急后,制定华团文化建设蓝图、拟定文化建设的各阶段的具体计划、行动方案与进程表,以达致《文化工作总纲领》中对政府及华社预期的目标。

  3. 从参与致退出,前后共五个月。董教总在处理《文化工作总纲领》事务上投下极大的人力及物力,开展了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 成立本身的专案小组,前后共召开九次会议,深入探讨《文化工作总纲领》 ,草拟了二份主要文件,即《总纲领总体意见书》及《总纲领修订稿》 。
    2. 举办检讨1983年《国家文化备忘录》及1985年《全国华团联合宣言》的座谈会及工作营。
    3. 召开多场的《文化工作总纲领》汇报及交流会,和有关华团交换意见及看法,达致一定的共识。
    4. 针对《文化工作总纲领》事宜发表多篇文告,阐明董教总对参与《文化工作总纲领》工作的各种意见、立场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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