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教育部长有关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权力问题备忘录
1978年6月28日
(一)教育部财政及会计组1977年5月20日发给各州教育总监的通知书(列号5/1977)在当时曾经引起紊乱,因为根据该通知书第(2)项规定,董事长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将被剥夺。
(二)因此,我们在1977年9月22日致函教育部,要求将上述签署学校支票的新安排收回成命。
(三)1977年9月27日,教育总监拿督慕勒在接见雪州马华联委会代表团时,已经作出澄清并宣布:
(甲)签署学校支票的新安排目的并不在于剥夺董事都签署支票的权力;
(乙)董事部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有关的新安排。如果董事部决定依照已往的方式签署支票,则无需依照教育部的有关通告行事。
我们对上述澄清与宣布感到满意,并于1977年11月3日致函教育部长,希望正式通令能尽快下达到各有关方面。
(四)1977年11月4日,副教育部长拿督陈声新向报界发表文告,指示说如果有关学校在寻求董事长签名时没有遇到困难,则上述新安排并不需要。有关问题于是获得解决。
(五)不料在1978年5月22日雪州/联邦直辖市教育总监致给属下各中小学校长关于存款于本地银行的信件副录(B),即给银行的委任状中,规定签署支票的方式仍然已经被取消了的新安排。我们觉得惊奇,为什么副教育部长的指示不被遵循?这又是一项无意的疏忽吗?
(六)我们等待阁下的调查和答覆。同时对过去教育部时常不答覆我们的信件的官僚作风表示遗憾。希望这种官僚作风能够被铲除以加强我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总务:苏天明 谨启
1978年6月28日
副本致:
1. 副教育部长拿督陈声新
2. 全国教育总监拿督慕勒
3. 雪州/联邦直辖市教育总监
资料来源:《董总30年》中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