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1977年5月20日,教育部财政及会计组发出列号5/1977年通令的行政指示予各州教育局长。该通令的第2项规定,剥夺了董事长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当时在董教总和华社强烈抗议后,当局收回指示。
1999年4月28日,教育部财务组向各州教育局发出列号3/1999年通令的行政指示,规定学校的三个银行户头,即政府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Kerajaan)、SUWA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SUWA [Sumber Wang Awam])以及宿舍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Asrama)的支票,只能由校长、第一副校长、第二副校长和主任教师签署。这通令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引起各校董事会和各州董联会的不满,纷纷要求教育部收回该项行政指示。当时的副教育部长冯镇安曾表示,学校董事会有权签署政府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Kerajaan)和SUWA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SUWA)的支票,并指示教育部财务组和各州教育局,收回学校董事会无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通令。
2008年5月23日,教育部会计组发出“银行户头处理程序”(Tatacara Pengendalian Akaun Bank)公函给各州教育局,声明只有校长、第一副校长(行政)、第二副校长(学生事务)和课外活动主任,才获授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该行政指示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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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关于董事会签署学校户头支票事宜
教育部已于2008年10月30日及11月14日各别发出公函(副本见附件①及②),收回各校银行户头支票只能由校长等校方人员签署的通令。
教育部会计组是于2008年5月23日发出一封公函(副本见附件③),通令各州教育局指示所有学校,包括政府资助学校的银行户头支票只准由校长、第一副校长、第二副校长及课外活动主任签署。
鉴于这项通令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权力,董总及各州董联会曾就此事向教育部提出抗议及交涉,表明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属于“政府资助学校”的华小董事会是华小的管理机构,董事会职权包括管理学校的财产和基金,而签署支票是行使这项职权的实质表现,不容剥夺。
随着教育部会计组于2008年10月30日收回于2008年5月23日所发出的指示,董事会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权力便告恢复。
董总吁请各校董事会重视管理学校的权力及责任,坚持学校户头支票的签署权,委任董事会代表签署学校户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