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4月18日

 

针对上诉庭日前在“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丹中华中学将不影响统考的合法性”的案件审讯所作出的判决,董总和教总发表联合文告如下:

 

(一)开办华文独中是彭亨州华社的心愿

 

彭亨州原有8所华文中学于1960年代初遭改制为国民型中学,当中另立的5所华文独中则于1964年至1968年陆续停办。直到1986年,出现了在彭亨州复办华文独中的民声,从1991年起,展开了多次争取复办华文独中的工作,同时也保送彭亨州华小毕业生到其他州属华文独中就读。

 

2010年8月27日,“复办关丹华文独中工委会”致函首相,申请在关丹设立“吉隆坡中华独中分校”,却受到教育部拒绝。2011年8月11日,吉隆坡中华独中直接向教育部申请在关丹设立“吉隆坡中华独中分校”,而提呈的申办书上,明确地写明该校学生将接受 KBSM 及其他(统考)的课程。

 

2012年7月26日,教育部在知悉关丹中华中学(简称“关中”)学生将接受 KBSM 及其他(统考)的课程下,正式发出批文允准关中的设立。

 

(二)关中办学遵循《华文独中建议书》

 

2012年7月26日教育部批准设立关中批文中有关学生必须接受 KBSM 及其他(统考)的课程的规定也因此引起了各方争议。事实上,关中申办书和批准信已列明参加“华文独中统考”,教育部曾发函表明“知悉”(mengambil maklum)或“没有阻止”(tiada halangan)关中学生参加统考。

 

董教总曾于2014年10月13日派团考察关中,并于2015年10月4日召开的董总、教总领导层联席会议上,议决允准关中报考华文独中统一考试,并要求关中必须要遵循以下两项承诺,即:1,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必须尽一切努力向政府争取修改该校申办批文,让关丹中华中学获得更好的保障;2,关丹中华中学必须确保其办校路线,遵循《独中办学建议书》的精神与实质办理。否则,将重新检讨准予该校报考统一考试的决定。

 

2019年4月12日,董教总再次派团考察关中,证实该校其办校路线,确实是遵循《独中办学建议书》的精神与实质办理,特別是实行以华文独中统考为主,政府考试为辅的办学模式。

 

(三)高庭判决确认董教总对统考的主权

 

2016年10月14日,4位华文独中学生因未达法定年龄,通过家长代表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对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丹中华中学的合法性作出裁决。2018年4月6日,吉隆坡高庭法官南达巴兰在判词中发表了以下重点:

(1)尽管关中並不属于60所独中,但董总在开放统考给关丹中华中学时,没有必要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即预先取得考试局总监的书面同意。

(2)即此宣布董总批准关中学生报考独中统考乃合法之举。

(3)即此宣布关丹中华中学学生拥有合法权力参与独中统考。

 

高庭的上述判决,带来皆大欢喜、多赢的局面,高庭的判决明确地表明董总允许关中学生参与统考的决定是合法的。更重要的是这项判决也完全解除当初学生家长起诉三造的疑虑,不仅得以维护华教运动的自主权,也证明了起诉方的担忧不存在的。这是非常重要的标杆性判决。这个判决是所有维护统考主权者乐见其成的。

 

但是,在法庭做出了有利统考的判决后,有关家长却不满高庭的裁决,而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上诉。广大华社对此感到遗憾和痛心,与此同时也让大家看清楚幕后黑手误导和唆使有关家长的真正动机是要破坏董教总对统考的主权,以及阻止关丹中华中学报考统考,甚至导致过去3年学生已考得的统考文凭被作废的可能,这是大家严厉谴责的。

 

(四)邹寿汉刻意干扰董教总的努力

 

有鉴于吉隆坡高庭于2018年4月6日的判决确认了董教总对统考的主权,并有利于独中今后的发展,因此董教总认为必须捍卫这项判决,而最直接有效的做法就是避免把这个课题带到上诉庭,以确保高庭的判决得以维持。因此,为了独中及华教的利益着想,董总在过去五六个月来,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尝试说服上述家长放弃上诉。但是,邹寿汉先生明知高庭判决有利华教,却一再出面阻扰,并多次在新闻媒体发表误导性言论,我们对于邹寿汉先生表示忿慨及给予最严厉的谴责。

 

(五)迫于无奈取消3名学生参加统考资格

 

由于多次协商不果,因此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下,为了捍卫董教总对统考的主权,同时也基于维护华教的最大利益,董教总在多番考虑,并权衡轻重利害关系之后,于4月9日发出警告信予3名涉案学生,旨以说服他们放弃上诉,然而,警告信发出48小时后,家长并没有回应。最终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于2019年4月11日发函通知有关上诉的学生,取消他们参加独中统考的资格。这是为了捍卫高庭确认董教总对统考主权的判决,同时也确保华教未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六)上诉庭的审讯

 

2018年10月18日,上诉庭三司建议董总在开放统考给关丹中华中学时,应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取得教育部考试局总监的书面同意,以一劳永逸解决关丹中华中学学生参加统考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教育部表示对关中学生报考统考的问题仍在研究中,因此上诉庭原本定在3月26日的审讯展延至4月17日。

 

无论如何,随着董教总于今年4月11日撤销有关3名独中生报考统考的资格,并基于这3名学生已经不属于利益相关方的情况下,进而向法庭申请撤销这起案件的最新演变,上诉庭择定于5月28日进行审讯。

 

(七)呼吁学生家长撤销上诉

 

关中于2014年开课,该校办学6年已经3次参加统考,都没有出现问题,教育部和考试局从没起诉董总或关中。从2016年首批关中初中三学生参加独中初中统考以来,该校学生已经连续三年报考初中统考。今年,关中共有113位第四批的初中三学生报考初中统考,而高中三共有90位学生更是首次参加高中统考。董教总再次呼吁有关3位家长以华教利益为依归,避免统考主权遭到侵蚀,从善如流,主动撤销上诉。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4月9日

 

针对首相敦马哈迪表示政府将重新推动英文教数理政策,董总与教总深表关注,并发表联合文告如下:

 

  1. 董教总表示,敦马哈迪在2003年担任首相时,不顾各族的反对声音,强硬推行英语教数理政策。无论如何,这项违反语文教学原理的政策最终失败,不但没有提升学生的英语水平,而且还对学生学习数理科的知识带来负面影响,两头不到岸。时任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在2009年6月23日坦承,已经实行6年的英语教数理政策效果并不显著,成效只有2-3%,这也促使当时的政府在2009年7月宣布废除英语教数理政策。因此,对于敦马哈迪再次担任首相后,又提出政府将重新推动英文教数理政策,董教总深表遗憾。

 

  1. 董教总表示,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优越性获得联合国的认证,也是全世界的通例。尤其是数理科,即使是使用最熟悉的语文来学习也不容易掌握,如果硬要用不熟悉的语文来学习,那肯定大大影响学习的成效。有鉴于此,董教总本着母语教育的基本原则,重申坚决反对华小数学、科学两科以英文教学,以免学生的数理科学习受到影响,并破坏华小母语教学的特征与环境。

 

  1. 董教总表示,英语作为科技语文和国际通用语文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董教总认同必须提升国民对英语的掌握能力,而且这也是迫切需要展开的工作,但必须依据语文教学的原理,从英文科本身着手进行全面的改善和提升,才是正确和有效的做法。董教总认为,要提升学生的英语水平,就必须改善英文科的教学目标、课程、上课时数、教材、教学法、师资和设备等,这才是对症下药提升英语水平,符合教育原理的做法。

 

  1. 政府在2003年至2009年推行的英语教数理政策已经证明是失败的,而且也削弱及边缘化各族以母语作为数理科知识语文的地位。因此,董教总促请政府吸取有关的教训,不要重蹈覆辙,再次牺牲大部分的学生,并破坏国家教育的发展。与此同时,董教总也吁请全国华团和华小三机构坚决反对数理科以英语教学,以捍卫华小的特征,并保障学生在数理科的学习上获得最大的成效。

董教总重申对独中统考有绝对自主权 告诫邹寿汉停止谎言及误导学生家长

董教总重申对独中统考有绝对自主权 告诫邹寿汉停止谎言及误导学生家长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3月28日

董教总重申对独中统考有绝对自主权

告诫邹寿汉停止谎言及误导学生家长

 

针对邹寿汉3月27日文告妄指董总只有主权决定和开放华文独中统考予60所华文独中,没有权限对“非60所独中”的关丹中华中学开放统考的误导性言论,董总与教总特此发表联合文告,以正视听。

 

  1. 华文独中统考是于1975年由董教总领导人联同当时的华校和华社据理力争下,在高压下依然坚持为华文中学学生举办的考试。

 

  1. 董教总对华文独中统考拥有自主权,有绝对的权利决定批准任何学生报考华文独中统考,这包括2015年批准关丹中华中学学生报考。

 

  1. 非常遗憾的,因为某些华教失意份子的误导和唆使下,让几位独中学生家长因不明就理,误信让关丹中华中学学生报考统考而危害统考的危言,不仅让有关家长采取让其无辜孩子成为原告,入禀法庭控告董总。更可怕的是,很可能因为这几位家长代其孩子对董总的控告,其结果是迫使教育部考试局的介入,或者迫使当局主动援引《1996年教育法令》相关条文,危害董教总对华文独中统考的自主权。

 

  1. 对于邹寿汉先生的有关言论,不仅是一派胡言,甚至可说是做贼却喊捉贼的技俩。我们严正告诫邹寿汉先生,除立即停止其无的放矢的谎言,也应为那几位学生原告的前途思量,勿让他们和其父母变成华教罪人。

 

  1. 原先四位学生家长入禀法庭,经高庭判决后,后来一位学生家长没有参与上诉。高庭判决已说明关丹中华中学学生参加华文独中统考,不影响原有的华文独中学生,其起诉理由已厘清,所以包括彭亨州五大华团、雪隆华校董联会等团体,呼吁三位代表学生的家长,撤销上诉,正是最好的理由。

促请希盟政府落实竞选诺言 教育回归教育尽速承认统考

促请希盟政府落实竞选诺言 教育回归教育尽速承认统考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2月28日

促请希盟政府落实竞选诺言

教育回归教育尽速承认统考

 

针对媒体引述董总主席陈大锦的谈话,称“在承认统考一事,董总不急于一时,愿意耐心等待"的报导,引发外界的若干误解和质疑,董教总特此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一)董总主席陈大锦当天的谈话,已清楚地表达随着教育部长马智礼成立统考特别委员会,以探讨政府承认统一事,并预计在来临的六、七月左右完成相关的报告,在此程序积极进行的期间,愿意给予教育部一些时间处理,耐心等待报告书的出炉。陈大锦主席在发表上述言论时,或许对一些事件背景及细节没有详说,造成一些记者朋友对这次谈话的内容有所误解。事实上,陈大锦主席在有关报导上报的当天,就已透过媒体公开澄清和解释,惟外界的印象已先入为主。无论如何,希望藉由这次澄清,让外界释疑,并停止一些不必要的猜忌。

 

(二)董教总重申,要求政府尽快承认统考乃是我们多年来一贯的立场和坚持。何况希盟政府在全国大选前就白纸黑字将承认统考写入竞选宣言里,新政府有责任履行政治承诺,尽快兑现政见,以取信于民。

 

(三)董教总再次申明,要求希盟政府尽速落实竞选诺言,乃合情合理之举,绝无立场松动之理。我们将禀持一贯不亢不卑的态度,穷尽一切合理的手段,持续监督新政府,以争取新政府兑现华教的承诺。

董教总吁以独中统考证书和大学法律学位 作为直接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资格

董教总吁以独中统考证书和大学法律学位 作为直接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资格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1月29日

 

董教总吁以独中统考证书和大学法律学位

作为直接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资格

 

董教总针对从2021年开始,华文独中统考证书毕业生除了必须持有受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承认的大学法律学位外,也必须在大马高级学校证书(STPM)或A水平(A-Level)考试中获得至少两个科目优等,才符合资格报考法律执业证书(Certificate in Legal Practice, CLP)一事,发表文告如下:

 

1. 董教总指出,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 LPQB)曾于2005年9月23日议决不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资格之一。不过,无论是在有关决定之前或之后,都已有许多华文独中统考证书(UEC)毕业生完成大学法律学位后,成功报考和获取法律执业证书,并成为执业律师。直到2017年11月,该局执行有关决定,引起社会反弹,随后在同年12月宣布继续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允许统考毕业生报考法律执业证书。可是,该局却在2018年6月规定,统考毕业生必须具备统考证书,以及在大马高级学校证书(STPM)或A水平(A-Level)考试中获得至少两个科目优等,才符合资格报考法律执业证书,再次引起争议。

 

2. 董教总认为,有关当局应继续让华文独中统考毕业生,以高中统考证书和大学法律学士学位,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资格,而不应另加STPM或A水平的附加条件。

 

3. 据报道,教育部副部长张念群已与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新任主席即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会面和讨论此课题,而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也表示,马来西亚法律执业资格鉴定局(LPQB)已定在来临的3月6日董事会会议中讨论此课题。因此,董教总希望有关当局能够为此课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从教育和学术的角度承认统考文凭 董教总促希盟政府认真落实大选承诺

从教育和学术的角度承认统考文凭 董教总促希盟政府认真落实大选承诺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9年1月2日

 

从教育和学术的角度承认统考文凭

董教总促希盟政府认真落实大选承诺

 

董教总针对首相敦马哈迪在今日报章专访报道中表示承认独中统考文凭,必须考虑马来人的感受以及必须事先解决国家财富分配差距问题的谈话,发表文告如下:

 

1. 董教总重申,承认华文独中统考文凭是一项教育课题,应让教育回归教育,并从学术层面,为国培才及蓄才的格局,以务实、专业和理性方式处理承认统考文凭。

 

2. 董教总再次地提醒,承认华文独中统考文凭是希望联盟的大选竞选承诺。希望联盟上台执政,就应在施政上展现新思维处理承认统考文凭,认真落实承认统考文凭的大选承诺。

 

3. 董教总表明,既然教育部在处理承认华文独中统考文凭过程中,已经成立一个委员会收集和研究统考资料和各界意见,整理成报告呈予教育部长带入内阁讨论,那么各界可提交意见予有关委员会。因此,任何各方都不应操弄政治和种族情绪,干扰统考文凭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