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教总、独大三机构联合文告

董总、教总、独大三机构联合文告

关于叶新田在2016年8月3日,在一项记者会上针对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对董教总教育中心提出的法律诉讼的谈话,三机构发文告如下:

 

1.  三机构与叶新田等人的官司,主要要解决的重点是:

  • 董教总教育中心这家公司的管理权;以及
  • 公司董事会组织结构是否可以任意改变的问题。

 

2.  三机构入稟法庭,关键是要法庭判决,按据马来西亚的法律精神,厘清董总、教总和独大对董教总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的管理权,即个人会员是否可以制造所谓的大多数,违反先贤创办董教总教育中心的原意,把教育中心和新院两个华社的资产,变成由个人会员主导董事部。

 

3.  三机构提呈的法律诉讼,共分成三项:

  • 2015年10月10日召开会员特別大会,修改公司规章,彻底修订董事会结构,把董总、教总和独大的董事会人数各从5人削减成2人,即总共15人变成只有6人;
    • 针对批准修改章程条文的部长,三机构提出“司法检讨”要求;
    • 三机构也按公司法181条,少数被无理压迫,入稟法庭,要求厘清三机构的拥有权是否可以修改。

 

4.  叶邹原本是以董总主席及署理主席身份代表董总出任董教总教育中心主席及署理主席职位,然而当他们已失去董总的身份地位后,仍继续霸着董教总教育中心的董事主席和义务秘书职。

 

5.  众所周知,董教总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名副其实属于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在1994年所共创。必须回到1994年,按着22年来的轨迹,才能在公正和民主的基础上,厘清三机构在董教总教育中心董事部的代表性及管理权。叶邹肆意改变董教总教育中心董事部的结构,进一步削弱三机构在董事部的代表性以及主导地位,此举已违背了当年华社及董教总创办华文高等学府的初衷。

 

6. 三机构重申,绝对不会放弃对董教总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的管理主权,必然会抗争到底。因为,那是华社托管给三机构的责任。当年,董教总领导人毅然肩负起创办新纪元学院的重任,以完善母语教育体系; 今天却看到叶邹团伙不惜一切手段,使到董教总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的创办初衷变质。为了维护华社的教育资产,不负华社所托,三机构将会通过舆论谴责和法律途径,取回属于三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管理权,责无旁贷。

 

7. 三机构呼吁叶邹,审时度势,一切必须以民族大业为重,一切以华文教育福祉为要,不要执迷于内部权力斗争,破坏先贤所建立起来的华教百年基业。我们也吁请华团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阻止叶邹的所作所为,以确保华社资产的完整性。

董总不承认“半津”与“全津”学校之分 吁请董事会站稳脚步

董总不承认“半津”与“全津”学校之分 吁请董事会站稳脚步

董总针对国内华文学校欲将原本的“半津学校”申请为“全津学校”一事,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1. 无论是在《1957年教育法令》或是《1961年教育法令》,还是《1996年教育法令》里,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的分类和用词。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资助学校有权获得资助拨款(grant-in-aid)和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这两种拨款(或称为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没有所谓只能获得一种拨款或一半拨款,也没有规定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资助拨款和资本拨款的依据。
  2. 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53条(1)及第53条(3)规定,国民型小学及部长所指定的学校必须有董事会。贸然将“政府资助学校”转换成“政府学校”恐将导致董事部失去学校管理权。
  3. 多数华、淡小校地非属中央政府,教育部所制定的“全津与半津”学校分类作法不但是法外立法,更是否定华、淡小的地位与权利,限制华、淡小的发展空间。民间以私人土地协助国家办教育和培养人才,理应获得赞扬与肯定。无论校地属于中央政府、州政府、学校董事会、教会或私人的各源流小学都是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学校,理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 一些校地属于政府的华文小学,也向华社募捐筹款以推行建校或扩建计划。同样的,好些新村华小的校地虽属于政府,却未曾获得政府的全部的教育拨款。
  5. 本会坚决要求政府撤销1998年“学校扩建和重建指南”、废除“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法外立法之区分,以及纠正将“政府学校”等同于“全津贴学校”以及把“政府资助学校”等同于“半津贴学校”的严重错误做法。
  6. 呼吁全国华教工作者须关注此课题。已决定申请转换为全津学校地位的董事部,立即停止相关动作,并与董教总等教育团体讨论交流,方做出妥当的决策。
2016年董总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2016年董总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1. 大会反对在华小执行“双语言课程计划”Dual Language Programme(DLP),以维护华小的特征与本质。案由:
    1. 教育部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300所国小一年级和四年级,以及国中初中一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以及将在2017年把这项计划扩大到各源流小学。
    2. 一旦在华小实行双语言课程计划(DLP)     ,华小以华语为教学媒介语的上课时间将大幅度减少,即华小第一阶段(即低年组)以华语为媒介语的每周上课时间将由目前的900分钟减少至660分钟;第二阶段(即高年组)则由目前每周上课时间的1,050分钟减少至690分钟。此举不但严重违反了母语教学的原理,更破坏华小以华语作为各科目主要教学媒介语的特征。
    3. 2016年6月12日召开的七大华团联席会议,一致坚决反对在华小实行双语言课程计划,并且共同发动签名运动,呼吁各校董家教站稳立场,拒绝在华小实行此项计划。

     

  2. 大会吁请政府即刻全面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作为进入国立大学及公共服务机构的录取资格。案由:
    1. 董总领导在2015年11月25日曾在国会与教育部长见面会谈承认统考事宜,部长也应允着手安排教育部、高教部与董总的三方会谈。随之,副首相阿末扎希也于2016年5月提出中央政府已是时候探讨承认统考事宜。
    2. 此外,数州政府(砂拉越、槟城、雪兰莪)已承认统考证书,让独中生进入州政府管辖的大专学院深造与属下官联公司就职。砂拉越州政府更开放其州级公共服务局于统考文凭持有人申请,成为该州州级公务员。
    3. 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已广泛受国内外数百所大专学府的认同与肯定,也不乏统考生在国际顶尖知名大学深造。华文独中为国家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贡献实不容置疑,政府应承认独中统考证书,以避免人才外流造成国家损失。

     

  3. 大会促请政府修正《2013-2025年教育大蓝图》内不利于母语教育生存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案由:
    1. 我国拥有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多种语文、多种源流学校和多种宗教信仰,这是国家的资产和优势。因此,教育法令、政策和大蓝图必须以符合我国多元社会特点为前提,实施多元团结理念,肯定各族母语教育的价值,保障其权利,确保各源流学校地位平等,并获得公平合理对待及享有国家教育资源。

     

  4. 大会促请政府全面负责华小、国民型中学的行政和发展开销及所需教育资源,并制度化拨款予全国华文独中。案由:
    1.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 我国现有华小及国民型中学皆是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学校,享有获得全部行政和发展拨款,以及与国民学校一样由政府承担所有GST开销的法定权利。多年来,政府并没有公平对待这些学校,甚至在拨款方面,包括行政与发展拨款都是厚此薄彼,引发许许多多的问题。
    2. 作为民选政府不应该把教育政治化和种族化,政府必须基于人人有权自由受教育,自由发展教育的原则下,制度化和公平合理发展各源流学校,提供拨款、土地、师资和设备等教育资源。
    3. 华文独中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质人力资源已经是公认的事实,不过,我国的华文独中却经常面对经费开销的压力。究其实,华文独中作为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并不高,因此不足或无法支付学校的经常开销,必须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经费。为解决此困境,中央政府及各州政府应该制度化拨款予华文独中。

     

  5. 大会促请政府根据社区人口、各源流教育需求和社区学校规划原理,制度化拨款、拨地以增建华小等各源流学校。案由:
    1. 长期以来,教育部已实施一个增建国民学校的制度,把学校保留地分配给国小和国中,但却没有分配学校保留地给华小等各源流学校,导致它们没有获得制度性保障,遭受不公平对待。
    2. 教育部没有制度化拨款、拨地以增建华小等各源流学校,造成它们面对种种困境,被迫承担建校所需土地和经费,引起民怨和不满。
    3. 政府有责任发展华小等各源流学校,把它们的建校计划纳入大马计划、政府财政预算和教育大蓝图。

     

  6. 大会促请政府为华小设立完善的师资培育机制,全面解决华小师资问题。案由:
    1. 华小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环,其主要教学、考试和行政语文必须是华语华文,正副校长和主任等行政高职和各科目教师必须具有华文资格,以符合华小的特征与本质。
    2. 近年来,教育部派遣不具华文资格教师到华小执教和担任行政高职的事件频繁发生,显示教育部没有从政策和制度上根本地全面解决华小师资短缺。政府应设置完善的华小师资培育机制,委派足够、合格及具有华文资格的行政高职人员和各科目教师。
    3. 2015年12月,董总重新加入华小师资特別委员会圆桌会议,与教育部及出席的华教组织共商华小师资问题,根据华小的实际问题与需求,采取有效的行动方案,解决华小师资的种种问题,完善师资培育机制。

     

  7. 大会促请政府必须即刻修正华小历史课本内容,以充份体现我国多元的国情、各族携手合作共同建国的史实,养成国民正确的历史观。案由:
    1. 我国是一个多元民族、文化、语文和宗教的国家,各族对国家的独立和发展皆作出重大贡献。
    2. 近年来,教育部在编写小学历史课本内容出现不少错误和偏颇,引发社会各界议论。
    3. 各源流小学的历史课本内容,除了要尊重史实,体现我国多元的国情外,也必须照顾和考虑各源流小学的不同需求和文化现实,并提供学童正确的历史知识。

     

  8. 大会促请政府恢复“国民型中学”的法定地位,履行政府对改制中学当年的承诺。案由:
    1. 教育部于1961年11月22日发出的官方声明中承诺,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中学,政府不国有化校产拥有权,校产权仍由董事会或业主拥有,建筑物则作为学校用途;国民型中学是获得全部津贴,此外,政府承担国民型中学的维修、扩建、设备、教职员薪金等一切开销。
    2. 政府在《1996年教育法令》废除了“国民型中学”的法定地位,并把其归纳为“国民中学”。此种行径在法、理及情方面都说不通,明显违背当年的承诺。政府必须恢复让国民型中学使用“SMJKC”及“SMJK”的称号。

     

  9. 大会严厉谴责叶新田及其朋党企图修改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章程,以削弱创办机构即董总、教总和独大有限公司在董事会的团体代表人数,改变该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案由:
    1.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是由董总、教总和独大在1994年成立,并于1997年成功创办董教总新纪元学院,以完成从小学、中学到大专的完整母语教育体系。
    2.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的架构是由董总、教总和独大各派5名代表,并委任6位对高等教育学有专长者,一共21人组成董事部。这也如实反映了和体现了三大机构筹组教育中心的事实及重要地位。
    3. 由于叶新田在董总风波中失去了主席的职位,为了巩固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作为他的平台,他不惜修改章程,削减董总、教总和独大三大机构原有的15名代表削减至6人,而且还把个人会员董事的名额从10人加到25人,同时也把委任董事的名额从6人减少至4人,以组成35人的董事部。叶新田此举乃刻意边缘化创办团体,扼杀了董总、教总和独大的贡献,以及在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所扮演的角色。

     

  10. 大会坚决反对国会通过伊刑法,以捍卫我国的世俗民主宪政体制。案由:
    1. 今年5月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在国会动议,让伊斯兰党主席哈迪哈旺伊刑法私人法案得以在国会下议院一读,此举势必冲击我国现有的世俗民主宪政体制。
    2. 我国是世俗的君主立宪国家,任何尝试变更国体和立国精神的举动,不得以牺牲少数的宪政权益为代价。任何政治人物刻意挑动宗教族群情緒,破坏各宗教信仰自由与和谐,终会受全民唾弃。
华团联合声明

华团联合声明

教育部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300所国小一年级和四年级,以及国中初中一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在这项计划下,有关的国小和国中使用马来文或英文来教导数学、科学、信息及通讯工艺,以及设计与工艺四个科目。教育部将在2017年继续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而且还把这项计划扩大到华小和淡小。

 

有鉴于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国内主要华团特于今天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教育部“双语言课程计划”进行讨论,并达致以下共识,特此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1)小学是学生接受基础教育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必须以学生最熟悉的语文,也就是母语来进行教学,以确保学生获得最好的学习成效,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可和肯定的。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反对教育部在华小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因为这不但违反了母语教学的原理,更是破坏了华小以华语作为各个科目主要教学媒介语的特征。

 

(2)华小一旦参加“双语言课程计划”,无论是第一阶段(一二三年级)或第二阶段(四五六年级),华小以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上课时间将大幅度减少,甚至比用非华语来教学的上课时间还要少,严重破坏华小的特质。因此,我们吁请华小董事部和家教协会必须站稳立场,坚决拒绝接受参与教育部“双语言课程计划”的献议,以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并打开华小变质的缺口。

 

(3)政府在2003年强硬推行“英文教数理”政策来提升学生英文程度的做法,已经是以失败告终,并因而牺牲了许多学生,因此政府必须吸取有关教训,马上停止在小学阶段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以免重蹈覆辙,让更多学生受害。我们吁请政府依据语文教学的规律,从英文科的教学,包括课程纲要、教材、师资和教学法等等,进行全面的改革,对症下药,以正确的方式来提升学生对英语的掌握能力。

 

(4)为了捍卫华小的特征,我们将展开全国华小签名运动,坚决反对在华小推行“双语言课程计划”。我们吁请全国华小盖章支持,踊跃参与签名运动,以结合大家的力量,坚决捍卫华文小学的特征,全力维护母语教育的发展,并致力提升学生的学习成效。

 

联合发表声明的团体包括:

  1. 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
  2. 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
  3. 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
  4. 马来西亚七大乡团协调委员会
  5. 马来西亚华校校友会联合会总会
  6. 马来西亚留台校友会联合总会
  7. 马来西亚留华同学会
吁请雪隆董联会履行会员责任 委派代表出任董总中委会委员

吁请雪隆董联会履行会员责任 委派代表出任董总中委会委员

针对本月11日雪隆董联会2016年代表大会提到雪隆董联会有委派代表列席董总会议及张志明是伪中委,董总今日发表文告予以驳斥,以正视听,全文如下:

 

  1. 本会严正表明,本会曾于去年9月发函雪隆董联会邀请该会出席董总会员代表大会,及5次发函该会派出一位代表成为中委会委员(参见附件),不过至今为止,该会都完全没有理会及作出任何的回覆。事实俱在,不容狡辩。无论如何,本会诚邀雪隆董联会回归董总团队,并希望该会派员出席于本月26日召开的“2016 年度董总会员代表大会”,也不要以任何似是而非的理由或荒谬的藉口予以开脱。
  2. 本会认为,雪隆董联会作为董总十三个会员(州董联会/州董教联合会)之一,没有依据董总章程,履行作为会员的责任,委派代表出任中委会委员,未尽会员之义务,原已是一项失责的行为。现又企图掩盖事实,在其会员大会上公然发表有委派代表列席董总会议的谎言,误导其会员及华教人士,本会对该会领导人的谬论,严正予以遣责。
  3. 本会重申,去年8月23日的董总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是经民主程序,由董总绝大多数会员选出以刘利民为首的领导层,同时获社团注册局的接纳承认。只是,叶新田和邹寿汉为首一批董总前领导不服膺民主规范,纠集不明事理的人士,制造各种事端,包括一再将董总事件带上法庭,糢糊事实,以遂个人的利益,而严重的破坏董总名誉。有关张志明在该会会员大会上,被该会领导人公然指责是董总伪中委一事,本会在此严正指出,张志明是于去年8月23日举行的董总中央委员会会议上一致通过委任的委员,其他同时受委的华教人士还有6位。本会重申,这也是依据董总章程5.2.4条文下作出的合法委任。本会对该会领导人无视事实及践踏董总作为全国华教总机构的威信,予以最严厉的谴责。

附件:

董总发函促请雪隆华校董事会联合会委派代表出任中央委员

一览表

(2016年6月13日更新)

日期

信函事项

备注

15-9-2015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委派1位代表出任第30届董总中央委员职 未有回复。

23-9-2015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派员出席董总会员代表大会 没有回复,也没有派员出席大会。

7-11-2015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委派1位代表出任第30届董总中央委员职 未有回复。

8-1-2016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委派1位代表出任第30届董总中央委员职 未有回复。

9-3-2016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委派1位代表出任第30届董总中央委员职 未有回复。

1-6-2016

致函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总务邀请委派1位代表出任第30届董总中央委员职 迄今未有回复。
吁请雪隆董联会履行会员责任 委派代表出任董总中委会委员

董总重申反对在华小落实双语课程(DLP),坚持华小 必须以华文作为主要媒介语,以母语进行教学

针对报章报导,一些州教育局遴选一些马来文达标的华小出席双语课程(DLP)汇报会及决定是否参与双语课程,本会特此发表文告如下:

  1. 本会重申华文小学是不适合执行双语课程。这是基于华文小学的重要特质之一,其主要教学媒介语必定是华文。倘若华小参与这项课程,势将直接影响及变更这项华小的特质及导致以华文教学的时间缩减。因此,双语课程的执行可能导致华小出现变化,本会吁请全国华小三机构必须提高警惕、谨慎看待这项课题,必须坚持华小以母语进行知识科的教学,华小不应该涉及双语课程。
  2. 本会同时也吁请各华小董家教三机构及家长站稳立场,坚持以华语作为数理科的教学媒介语,以确保学生在符合教育原理的环境下,通过母语学习和掌握数理知识,这不但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教学管道,同时也确保各民族的母语教育体系不会在我国消失。
  3. 本会必须指出,目前有300所学校在进行双语课程,教育部尚未对有关计划作出评估,优缺点尚未有定案之际,教育部却扩大执行双语课程至其他源流学校作法,其做法是不能令人民信服。
  4. 为了确保华小的特质不受破坏,本会促请当局立即取消在华小推行双语课程;本会同时也吁请凡受当局列入符合资格及邀请加入推行这项计划的华小三机构,必须要有所警惕,同时站稳立场,坚决及明确地向当局表明反对的意愿。